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天津律师 > 姚如发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刑事观点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01 浏览量:0

    行为人从事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活动,给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姚如发律师

姚如发律师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130-0139-747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