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如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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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案——刑事观点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01 浏览量: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醉驾者交通肇事后,指使醉驾者逃逸而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指使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客观上促使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与驾驶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