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天津律师 > 姚如发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认定与评价——案例观点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02 浏览量:0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认定与评价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既可单独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也可与其他情节结合适用,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要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一旦作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之构成要件,根据“禁止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的原则,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2、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已造成交通事故;3、行为人客观上已经实施了逃逸行为;4、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

姚如发律师

姚如发律师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130-0139-7476

在线咨询